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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时间:2024-03-06 10:22:00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谅解金是指给受害人的一些经济补偿,而不当得利是指他人的行为在取得其他人的财物时没有根据法律然后使他人受损,那么问题来了,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1

一、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犯罪事实中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不会因支付赔偿金而不进行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一定处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只是对于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响,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需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赔偿,那可以不赔偿。

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么在合理范围内是需要赔偿的。

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积极赔偿,才能够更加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犯罪从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此处隐藏1136个字……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xx年1月,张某以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调查之中,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收据上载明“暂收”,刑事判决生效后才确定损失金额为由,起诉请求黑湾媒矿返还多收取的51300元。

【解析】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在侦查阶段向对方支付赔偿款,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当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与实际支付赔偿款不一致时,一方主张多支付的款项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受害人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受害人对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依法撤销、变更不得反悔。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一方支付的赔偿款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双方协议无效的情形,故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及6万元的实际支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黑湾煤矿出具的收条载明为“暂收赔偿款”,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存在“多退少补”之意。然刑事和解与一般民事交易活动不同,其本身具备相当特殊性。其不仅在于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亦有弥补被害人精神损害,修复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之功效。

因此刑事和解所支付的费用原本就理应高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不仅如此,在双方和解以后,司法机关会将此作为十分重要的法定情节予以考量,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故除非双方存在明确约定,赔偿款以“刑事判决认定金额为准多退少补”,否则即使是“暂收赔偿款”,也不应视为返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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