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能构成被迫离职
哪些条件能构成被迫离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变相让劳动者自己辞职,从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单方要求调岗降薪、要求劳动者完成不能完成的工作等,那么来看看哪些条件能构成被迫离职吧。
哪些条件能构成被迫离职1什么是“被迫离职”?(六种情况)
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你所处工作环境恶劣(有污染)、有危险,因为有行业规定、行业标准,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的措施,如果没有提供,可以以这个不给你提供劳动保护提出被迫离职。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约定的工作场地有变,约定的劳动条件完全不符合,可以以此提出被迫离职。
二、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
法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
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没有及时是指应该是每个月支付的,但是拖延,可能两个月或者三个月。
没有足额是指没有按照约定的劳动报凑支付,加班费这类最好能有证据,证明你有加班的事实;单位没有足额支付你,你要去搞清楚是否恶意,如果是,你反复去催要的证据也保留下来,
就是证明是单位恶意不支付,你需要一个证据的锁定,不管是微信,还是面对面沟通进行录音都可以,锁定这个恶意拒不支付的证据。
三、未 ……此处隐藏1215个字……
1、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果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有当事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因被迫离职提起劳动仲裁,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也应当积极举证,以确保事实认定清楚。
有一些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手续简单,口头通知,邮件通知,或者帖出辞退公告,不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遇到上述情形,只要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败诉几乎成为定局。
所以收集被迫离职的证据以此来佐证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1、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2、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劝退之前保留考勤证据、工牌、积极与同事工作事项往来聊天记录、用人单位交涉聊天记录等证据。
3、要求单位安排工作,继续上班,在遭到强制拒绝时,可以要求物业或者110来解决争端,以留下相关证据。
4、发敦促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等。
5、在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后,办理交接,在交接文件中将被单位辞退的事实注明。立刻采取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仲裁行动,以行动来证明公司主张的自动离职的主张。